遵循潜规则的行为不一定就是腐败行为,但是从中极易滋长与主流社会所倡导的道德准则和社会主义风尚相悖的不正之风,使权力者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损害国家公共职务的廉洁性,以及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和秩序,而发展为腐败行为。倘若由此国家公职人员触犯了刑律,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便转为依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腐败犯罪行为。
潜规则常常与白色腐败相关。
白色腐败是对腐败行为的一种评价,它与灰色腐败和黑色腐败不同。灰色腐败是指对之惩罚虽为上层阶层所拥护,却不受到其他社会成员支持的腐败行为,如赌博现象;黑色腐败是指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包括上层人物)所一致谴责的腐败行为,如贪污受贿等。白色腐败则是指无论是社会普通成员,还是上层人士,都不积极支持对之惩罚的腐败行为,如裙带关系。
从不同的文化环境中生长出的由习俗所支配的道德准则及由法所决定的行政行为标准的不同,使得相似的腐败行为在不同的时期、国家或地区及体制下呈现出不同的颜色:在A国(地区)被称做黑色腐败的行为,在B国(地区)则可能被视为灰色或白色腐败,反之亦然;在某一时期被视为白色或灰色腐败的行为,被许多人宽容地对待,而在另一时期则被看做黑色腐败,被多数人抨击。如,盲目引资招商而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曾经一度被许多人看做是“好心办坏事”、或在改革开放中不可避免的“交学费”行为,如今则被作为渎职侵权行为而受到追究;赌博现象一度泛起而为社会多数成员(甚至上层人士)不以为然,而今则受到社会多数成员(包括上层人士)的坚决反对。
白、灰、黑三色在腐败中所占的比例不能说明一个社会腐败的程度。但是当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全面衰退从而对某种腐败现象习以为常时,普遍的白色恰恰意味着该腐败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它预示着这个社会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的破裂或崩溃。
所以,无论是潜规则,还是白色腐败,都是反腐败斗争所针对的内容之一,都是为廉政建设所不可忽略的。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措词,可说是对潜规则和白色腐败现象的彻底否定。使权力运作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暴露在阳光下,是廉政建设,乃至整个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而权力运作的全过程一旦完全暴露在阳光下,潜规则和白色腐败都将不复存在,至少会受到极大的抑制。(林喆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政治学、法学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