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机关党委(总支):
现将《中共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级机关基层党支部建设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7年3月27日
中共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级机关基层党支部
建设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增强省级机关基层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8〕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以及《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苏发〔2005〕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这一主线,大力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省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处室,原则上单独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3人以下或没有条件单独设立的,可与业务相关的处室设立联合党支部。
第四条 党员人数7人(含7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另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党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党支部任期届满要按期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或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处室的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开拓创新精神。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党员负责同志兼任,实行“一岗双职”。根据工作需要,党员人数较多、有条件的,可选配专职书记或副书记。老干部党支部的书记,可选党性强、威信高、作风正派、身体较好、有一定党建工作经验的离退休党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处室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