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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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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保证新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的内容
1、发展对象主要公示其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和岗位、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奖惩情况、政审结果及培养联系人等基本情况。
2、预备党员转正主要公示其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和岗位、预备期起止日期和在预备期的主要表现等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时间
1、发展对象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
2、预备党员转正为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公布的期限一般为3—5天。
三、公示的方式
一般采取张榜公告的形式,也可以通过有关会议形式进行公示。
四、公示的程序
1、经机关党委(总支)同意,由基层党组织发布公告或公示通知。
2、以发布公示信息的党组织为主受理群众反映,组织调查核实。上级党组织收到群众的反映可直接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责成下级党组织进行调查并报告结果。
3、公示结束后,基层党组织将公示结果和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向支部大会、机关党委(总支)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公示的要求
1、党组织应公开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电话,或设立意见箱,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3、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党组织查明情况。
4、党组织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注意调动群众参与公示的积极性,尤其要注意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
六、公示结果的处理
1、公示后,未发现影响发展党员条件的,应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对于党员群众反映较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本人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继续教育、考察的,应建议支部大会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
3、对于群众反映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本人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建议支部大会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七、本办法由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6年4月27日

 
作者: 来源:工委组织部供稿 责任编辑:钱峰 日期:2006-12-5 下午 0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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