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 桂 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对于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即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物权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完善的物权制度是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是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对不同物权主体要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侵害最严重的是国有财产。对此,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四是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捐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这些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道路、绿地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还对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对于对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针对现实生活中滥用征收权力、违法征地的行为,物权法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关于征收补偿,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明确物的归属,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