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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产地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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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贸总协定第9条原产国标志 原产地规则是缔约国为了确定货物原产国而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关贸总协定第6条原产国标记作了规定: (1)“缔约国在有关标记规定方面对其它缔约国领土产品所给予的待遇,应不低于对第三国相同产品所给的待遇”,缔约国为了确认货物原产地身份而制定和实施原产地规则时,必须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以同样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 (2)“缔约国认为,在采用和贯彻实施原产国标记的法令和条例时,对这些措施给出口国的贸易和工业可能造成的困难及不方便应减少到最低限度,但应适当注意防止欺骗性的或易引起误解的标记,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只要行政上许可,缔约国应允许所要求的原产国标记在进口时贴在商品上”,缔约国应允许将原产地标记在进口时加贴在进口商品上,这意味着不一定非要规定原产地标记在商品出厂时就贴上。 (4)“缔约国的有关进口产品标记的法令和条例,应不致在遵照办理时会使产品受到严重损害,或大大降低它的价值,或不合理地增加它的成本”,缔约国有关标明进口商品原产地标记的规定不应该导致商品损坏,包括外形损坏,或者使商品价值下降以及商品的成本增加。 (5)“除了不正当地拖延标记的更正,或贴欺骗性的标记,或有意不贴所要求的标记外,输入国对输入前未按规定办理标记的行为,原则上不得征收特别税或给以特别处罚”,输入前未标明原产地标记,缔约国不得征收特别税或给予特别处罚,对不正当的拖延更正行为以及加贴欺骗性标记的行为,可以征收特别税或给予特别处罚。 (6)“缔约国应通力合作制止滥用商品名称假冒产品的原产国,以致使受到当地立法保护的某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特殊地域名称或地理名受到损害。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就业已通知的产品名称适用上述义务问题可能提出要求或陈述,应予以充分的同情考虑”,缔约国方必须相互合作,制止滥用商品名称假冒产品原产地的行为,不使具有特殊地域名称或地理名的产品受到损害。 关贸总协定第9条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又对货物原产国标记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补充。1958年关贸总协定通过了“原产国标记的推荐书”,对原产国标记,再次强调缔约国不得因原产地标记的问题而妨碍正常贸易的开展.即原产国标记的要求不能成为非关税壁垒。原产地标志的标示方式统一为“Made in”,原产地名称可用众所周知的缩写字母,如UK,USA等。如果货物本身已有原产地标志.在运输容器上可不再另作原产地标记,如果某些货物本身不宜被标上原产国标记,如液体、气体或其他一旦容器打开就会损坏的货物,以及工艺品、古玩、遗物等,可在包装或运输容器上作原产国标志。在海关控制下的货物(如保税仓库)可不作原产国标记,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在海关监督下作原产国标记的标示工作。有关原产地标志的标示要求应保持充分的透明度。 (二)乌拉圭回合的原产地规则谈判 关贸总协定的第9条原产国标记以及1958年原产国标记推荐书,对缔约国制定和实施原产国标记的法律、法规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时,要求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方面要防止欺骗性标记和容易引起误解的标记,以便保护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滥用原产地规则,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原产地规则是确认国际贸易中商品原产国的规则,本来是属于中立性、技术性的规则,但是直至乌拉圭回合,尚未制定出明确的国际规则。近年来,原产地规则的认定都是根据需要任意规定和实施,被当做贸易限制措施来使用的情况在逐步增加。例如,1988年秋,英国的日本制小汽车争端,法国认为要认定是欧共体产小汽车,欧共体内部的当地产品率要达到80%,而英国生产的日本制小汽车的当地产品率不满 80%,就不能认定为欧共体产小汽车,而要认定为日本产的小汽车,要限制日本新车在法国的注册数额,而英国认为当地产品率只要达到60%,就可以认定为英国制造。可见随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重心向深加工制成品转移,以及国际分工的加深和国际投资规模的扩展,要认定商品的原产地身份是很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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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李立 日期:2003-12-12 下午 01:3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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