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是至上的美德”
明确提出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之美德的是罗纳德·德沃金,一个著名的美国经济哲学家。在其著作的开篇,他就明确提出,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而宣称对全体公民拥有统治权并要求他们忠诚的政府,它必须对于全体公民的命运表现出平等的关切,否则其合法性值得怀疑。在解释其观点时,德沃金用的是法哲学的观点。他认为,财富分配的公平与否,实质是法律制度的产物。也就是说,是不公平的法律制度导致不公平的财富分配结果。而法律制度又是政治的最集中体现。法律制度不公平,政治当然缺乏合法性。由此,可以导出另外一套相关的逻辑:一个追求财富公平分配的政治,当然会导致好的法律制度,因而也具备合法性。所以,平等具有至上的美德。
其实,从现代西方法律传统我们也能看出公平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与我们中国某些学者强调的“程序正义高于结果”相反,英国学者戴维·米勒说,西方法律传统其实是“程序正义的马车不能停在实质公平这匹马之前”。古老的罗马法就区分严格法和衡平法,前者通过有专业素养的法官和律师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与程序来保证判决程序正义的实现,而后者则通过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用来保证正义的判决同时是公平的,符合公民的常识、道德与良知。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衡平法通常占据上风。在现代法律传统中,衡平仍然是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基本原则。在普通法传统下,衡平法一直是大法官法庭所适用的独立法律分支,当衡平法和普通法发生冲突的时候,衡平法具有至高的优势地位。这使得建立在道德和公正之上的公平原则得以继续发展,并且被用来纠正在特定案件上适用正式法律规则带来的过分严厉或不公正的结果。在市民法传统下,尽管衡平法用作法律来源的限度要小于普通法传统,但市民法本身就已经把公平理念整合进正式法律,也就是说,公平被看做是法律的一部分,应该通过应用正式法律规则来实现。即使如此,就如同在普通法律体系中一样,倾向公平的法律条文被用来纠正应用其他正式规则而产生的不公平结果。由此看来,在现代法律传统中,公平始终是高于正义的,或者说,先有公平,后才有合法性可言。
当然,公平是至上的美德,并非是政治或法的观念,而更是我们人类社会中人性以及追求幸福的需要。
首先,追求公平是人类社会天生的偏好,最近几年发展的实验经济学成果有很好的证明。其中一个经典的例子是“最后通牒”游戏(the Ultimatum Game)。这一游戏构造了这样一种情境:有两个参与者A与B,给A一百美元钱,但前提是A必须提出一个被B所接受的划分这笔钱的方案,如果A提出的划分份额被B拒绝,那么A与B什么都得不到。两个参与者都不知道另一参与者的真实身份,且都被告知他们永远不会跟对方再次打交道。在这种情况下,按标准的经济学理论得出的结果,A提出的划分方案应该是给B尽可能小的份额,比如一美元,而B也一定会接受,因为A知道,对B来说,接受了毕竟意味着能得到一美元,而不接受什么也得不到。但是,实验者在高度异质的文化背景下进行了几百次实验,数额从一小时的报酬到一个星期的报酬都有,反复出现的情况是,A提出的分割方案给B的比例都很高,其中最频繁出现的分割比例竟然是百分之五十。这与标准经济学理论中人的自利性假说相反,表明人类有本能的追求公平的倾向。
世界银行2006年年度报告中还援引《自然》(Nature)杂志最近的一篇文章“猴子拒绝不平等的报酬”,以作为遗传学证据表明人类社会天生偏好公平。该文章说,两位动物学家利用棕色卷尾猴进行交易实验。实验人员把两只猴子放在相互隔开但彼此之间可以通过视觉和声音进行接触交流的两个笼子里,然后给两只猴子各一个代币,如果猴子把代币还给实验人员,就能立刻兑换成食物。在第一组平等性测试中,无论哪只猴子交还代币,它都将得到四分之一个黄瓜片,实验表明,两只猴子仅有不到百分之五的机会不愿意拿代币换食物。在此基础上,进行第二组不平等测试。考虑到卷尾猴在葡萄和黄瓜片之间更喜欢吃葡萄,第一个猴子交还代币,可以得到一粒葡萄;而第二个猴子交还代币,还是像往常一样得到黄瓜片。实验结果非常惊人:因为意识到交换的不平等,两只猴子不愿意拿代币换食物的概率竟然上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能换到葡萄的猴子与只能换到黄瓜片的猴子之间概率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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