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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视角下的退休年龄
——退休制度与妇女发展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领取养老金的制度。退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后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措施。
    笔者自知退休制度是个很大的课题,鉴于篇幅,难以面面俱到,故选了其中的退休年龄问题,通过引入性别意识,对现行退休制度中男女退休年龄进行分析,提出符合男女平等原则的退休制度的设想。
    一、我国现行男女退休年龄的现状——差异依旧
    在我国,谈女性退休年龄已不是什么新话题。自1990年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每年都有相关议案或提案提出。2001年底,男女同龄退休的提案由民进江苏省委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高亚森女士首先在江苏提出。2003年3月,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的妇联界66位委员提交了要求修改国家公务员法中关于男女不同年龄退休条款的提案,从而在全国引发了男女同龄退休的大讨论①。2003年8月,中国妇女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男女同龄退休成为会议的第一大热点话题。随后,有关男女同龄退休的呼声日渐高涨,男女同龄退休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也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不仅如此,在之后进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中,有学者呼吁将男女同龄退休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但在去年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男女同龄退休仍然没有被明确规定,只是在第27条隐讳地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但关键的问题是,国家的退休政策自1978年至今,在退休年龄上没有本质修改,依然存在男女差异。
    我国男干部60岁退(离)休,女干部55岁退(离)休,女工人50岁退(离)休的政策,最早是在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政秘字134号命令)中规定。该条例第十五条:“养老待遇的规定,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后在70年代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这两个文件统称为(1978)104号文件)中再一次确定。其中《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干部可以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则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工人应该退休。1978年的这两个文件,至今有效,成为各单位普遍执行的男女退休年龄。1993年,我国人事制度改革,出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沿用了“男60周岁退休,女55周岁退休”的规定。即使在2005年的《国家公务员法》中,也还是以它为依据。《国家公务员法》第87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根据国家有关制度的规定。我国的男女退休年龄存在着5年或是10年的差异。
    二、男女退休年龄差异的法律分析——违法
    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妇女有获得就业和发展的权利。平等参与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收入是妇女争取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绝大多数女性而言,失去经济上的独立,就会失去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平等地位。没有养活自己能力的人,是谈不上什么自尊、平等的。工作是女性与社会保持联系的重要途径,也是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式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首先从法律上规定了女性拥有就业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权利层面上,平等是一种质的规定,它不能因性别而有所不同。而退休年龄的男女有别,在形式上就已经表现出不平等。妇女比男子提前5—10个年头退休,可以理解为被剥夺了整整5—10个年头的劳动权利,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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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卓冬青 来源:《女性》 责任编辑:周晓琳 日期:2007-5-22 下午 04: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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