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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
1.建立文明单位创建电子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单位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等。
2.建立文明单位年报制度。省级文明单位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至所在省辖市文明办,由各省辖市文明办汇总报省文明办。
3.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4.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党政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及部队的创建工作实行分类指导。
引导、鼓励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履行社会义务,树立良好形象,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5.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在两个月内向省文明办作书面报告。否则,不再保留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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