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01——2002年度
江苏省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苏委工[2003]16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机关党委(总支),各有关科研院所:
根据省文明办苏文明(2003)4号文件关于评选2001——2002年度江苏省文明单位工作部署的要求,现结合省级机关的具体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资格
1、依照省文明委的有关规定,省级机关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主要是各部委办厅局在宁的下属企事业单位,各科研院所,各委办厅局机关及内设处室和部门原则上不参加申报评选。
2、为加强和推动“窗口”行业、部门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经请示省文明办同意,部分经济工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内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评。(1)省文明委等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开展创文明行业部门的下属单位;(2)该单位应是直接面向社会和基层群众的“窗口单位”或服务性单位,有专用的工作场所和具体的服务内容;(3)有健全的组织建制,独立建立党团或工会组织且无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
3、党的关系在省级机关工委的省属或中央部属企事业单位。
二、对初次参评单位的规定
1、单位组建和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机构改革或改制、重组后的新单位,创建工作时间可溯及以前。
2、两个文明建设基础扎实,成果显著,达到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准,在2001——2002年度受到厅局级以上部门授予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等综合性表彰或奖励的单位。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1、自查申报。凡具备资格并进行自我测评,认为基本且符合省级文明单位标准、条件的单位须于5月31日前向省委省级机关工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准确、翔实的工作总结和业绩材料(可复印)。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其申报材料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
2、张榜公示。申报单位在呈报有关材料的同时,要按省文明办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连同省文明办、省级机关工委宣传部地址、邮编、电话等一并在单位内外醒目位置张榜公示,以便接受社会广大群众和单位内部干部、职工的监督。张榜公示持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3、初评推荐。省级机关工委于6、7月间,会同有关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和检查,对初评合格的单位发给《申报表》,由各单位填好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级机关工委,省级机关工委研究审定后,于8月15日前正式向省文明办上报推荐。
4、考核验收。8月下旬起,省文明办统一组织对上报单位的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和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评选工作,从严把关,逐级上报,确保工作质量和所推荐单位的先进性、示范性。
2、各单位尤其是各参评单位要把此次评选工作作为一次创建活动再宣传、再动员、再教育、再促进,防止片面追求荣誉,力戒在申报和检查中弄虚作假,搞形式,劳民扰民。要通过评选促进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深入。
3、要坚持评选申报过程的群众参与、操作程序的公开透明和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坚持评选工作的纪律和有关部门规定,严禁向上级部门和考核检查人员赠送礼品、纪念品,以及安排招待性娱乐活动。
4、有关评选工作的未竟事宜,请与省级机关工委宣传部联系。电话:3391182 339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