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明委,省各部、委、办、厅、局、直属单位、人民团体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小组):
创建文明单位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八十年代初兴起至今已走过了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十多年来,我省的文明单位建设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无论在创建的水平和创建的质量上都有了新的提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的欢迎。实践证明,文明单位创建是把两个文明建设任务落档交愕挠行揪丁N刮拿鞯ノ淮唇ń徊绞视⑸缁嶂饕迨谐【锰逯频男滦问坪托乱螅谏钊氲鞑檠芯亢凸惴赫髑笠饧幕∩希?992年颁行的《江苏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省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把文明单位创建同创文明小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建文明城市很好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的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全省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1998年9月11日
江苏省省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1992年颁发的《江苏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总结、吸收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成功经验,结合新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生动形式。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经群众评议、社会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评选的先进集体,是基层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分省、市、县(市、区)三级。省级文明单位分江苏省文明单位和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两个层次。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密结合全省广泛开展的创文明小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建文明城市工作(以下简称“三创一建”)进行,切实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素质和基层单位的整体建设水平,为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优化社会环境,实现把江苏建成经济繁荣、科教发达、生活富裕、法制健全、社会文明省份的目标作出贡献。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全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由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文明委)负责。省文明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明办)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担负指导、监督的职责。各地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明单位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实绩显著。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组织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加强单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生产性单位经济效益逐年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的先进水平。非生产性单位工作成绩突出,社会效益显著,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