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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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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03——2004年度江苏省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机关党委(总支),各有关科研院所:
    根据省文明办关于组织开展评选2003——2004年度江苏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等工作的通知(苏文明[2005]2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1、依照《江苏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苏文明委[1998]3号)有关规定,省级机关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主要是各部委办厅局在宁的下属企事业单位和党组织关系由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管理的各科研院所。各部委办厅局机关及内设处室和部门原则上不参加申报评选。
    2、为鼓励和推动“窗口”行业、部门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经请示省文明办同意,部分经济工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内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参评。
    (1)省文明委等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文明行业”参创单位。
    (2)直接面向社会,服务企业、基层和群众的“窗口”单位或工作部门。须有特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有专用的服务或接待场所。
    (3)有健全的组织建制,独立的党团组织或工会组织,相对独立的经济责任,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的窗口单位或部门。
    3、党的关系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的中央和省属事业单位或部门。
    二、初次申报单位的条件规定
    “江苏省文明单位”是对扎实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并经过逐级表彰,层层选拔推荐报省文明委表彰并授牌的荣誉,因此,初次申报单位还必须达到:
    1、开展创建活动有较长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四年以上);机构改革或改制重组的单位,创建工作时间可溯及以往。
    2、“三个文明”建设基础扎实,成果显著,达到“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准,并连续两年以上(含2003——2004年)获厅局及厅局以上综合性表彰。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1、自查申报。凡符合本通知规定和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准的单位须于5月15日前向省委省级机关工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准确、翔实的工作总结和业绩材料(可复印)。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其申报材料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
    2、张榜公示。申报单位在上报有关材料的同时,要按省文明办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连同省文明办、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宣传部(文明办)地址、电话、邮编等一并在单位内外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同时设立征求意见箱,以便接受社会广大群众和单位内部干部、职工的监督。张榜公示持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3、初评推荐。省委省级机关工委于5月16日至6月底,会同有关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和检查,对初审合格的单位发给《申报表》,由各单位填好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研究审定后,于6月30日前正式向省文明办上报推荐。
    4、考核验收。7月起,省文明办统一组织对上报单位的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评选标准、苏文明办[2005]2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评选工作,从严把关,逐级上报,确保工作质量和所推荐单位的先进性、示范性。
    2、各单位尤其是各参评单位要把此次评选工作作为一次创建活动再宣传、再动员、再教育、再促进,防止片面追求荣誉,力戒在申报和检查中弄虚作假,搞形式,劳民扰民。要通过评选促进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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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超级用户 日期:2005-4-26 下午 05: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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