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机关团委(总支、支部):
近年来,省级机关广大青年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大局,积极投身到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中去,涌现出了一批思想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具有机关特点和时代特色的优秀青年集体,进一步扩大了青年文明号的社会影响力。为了表彰先进,引导和激励省级机关更多青年和青年集体积极投身创建活动,团工委决定,在基层党组织和厅局团委推荐、申报的基础上,评选、命名2005年度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和对2005年命名的2004年度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进行审核、重新确认;同时,对2006年度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进行年初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5年度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申报评选和2004年度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重新确认工作
(一)基本条件
申报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的,必须是省级机关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青年集体(含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且须符合下列条件:
1.40岁以下青年占职工大多数,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0岁;
2.该集体青年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现象;
3.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技能和知识,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业务能手;
4.在管理、服务、经营、重点工程和项目中创造一流成绩,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各方面广泛赞誉;
5.该集体团组织能紧紧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申报及评选办法
1.新申报2005年度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的,要根据评选条件,认真填写“2005年度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申报表”(见附1)。各厅局团委要对这些青年集体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2.根据创建青年文明号的管理规定,2005年命名的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均应参加重新确认。各厅局团组织要参照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组织检查小组对这些集体进行检查、考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报2005年度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并填写“2005年度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重新申报表”(见附2);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创建活动不正常、事迹不够突出的,不得继续申报2005年度的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并由所在团组织以书面形式具明不能继续申报的原因,连同青年文明号铜牌一道送交省级机关团工委。
3.团工委将组织对申报集体进行检查、考核。新申报2005年度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的集体,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将授予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称号。对能够保持荣誉、成绩突出的2004年度青年文明号集体,团工委将继续保留其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称号;经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团工委还将在获得2005年度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中,择优推荐到团省委,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
4.总结推广创建经验,宣传青年文明号先进事迹。团工委将适时组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会,推广青年文明号创建中的先进经验,并通过事迹汇编、有关媒体报道等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先进事迹。
二、关于2006年度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的年初申报工作
1.2006年度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申报工作实行年初申报制度。省级机关各厅局团组织要指导有争创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意向的单位进行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的年初申报。各争创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单位须提出争创申请,填写年初申报登记表(附件3),制定争创规划,明确争创措施,并报省级机关团工委。
2.统一申报登记表(附件4)由各厅局团委确认后于4月20日前报省级机关团工委,逾期不再受理。年初未申报的争创集体不得参加年度的考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