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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直机关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帮扶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委工直[2010]47号
时间:2010-10-25   作者:   点击: 
 

各厅局直属工会、厅局系统片、厅局单位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为省直机关广大干部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推动和谐机关建设,现将经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总工会同意,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省直机关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帮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帮扶办法》)印发给你们。
        《帮扶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试行,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厅局直属工会、厅局系统片工会应及时将《帮扶办法》转发所属基层工会,并组织做好《江苏省省直机关工会会员登记表》的填写申报工作。
        2、各单位工会要将《帮扶办法》传达到全体会员职工,认真学习掌握《帮扶办法》的具体内容;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做好会员信息登记及《帮扶办法》生效后会员重大疾病病情核实、帮扶申报等工作。
        3、《江苏省省直机关工会会员登记表》的登记对象应符合:(1)本单位建立了工会且工会组织关系属省直机关工会;(2)本单位工会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直机关工会缴纳工会经费(以2009年度工会经费支付银行进账单第一联复印件为凭,银行受理印戳应清晰;经费上缴数应与会员人数相匹配);(3)本人为本单位在编正式职工或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并办理了加入工会手续(劳务派遣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短期临时用工、双重劳动关系人员暂不列入登记范围)。
        4、请各单位工会于11月底以前将《江苏省省直机关工会会员登记表》(登记表电子版可从江苏机关党建网→工会之家—公告栏下载)和2009年度工会经费支付银行进账单第一联复印件报省直机关工会办公室。
        联系人:刘智勇,联系电话:83393023,电子信箱:szjggh@126.com。 

                                                       江苏省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2010年10月25日

江苏省省直机关工会会员重大疾病
帮扶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关于建立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工会在和谐机关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帮扶救助工作,使工会“送温暖”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江苏省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报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总工会同意,特制定江苏省省直机关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帮扶办法(试行)。

帮扶范围及确认

第一条 本办法的帮扶范围包括:
1、省直机关工会所属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各基层工会组织的在职会员;
2、上述工会组织中经省总工会核准享受政府慰问金待遇的省部级以上退(离)休劳模。
第二条 帮扶范围的确认:由各基层工会(分会)在每年规定时间向省直机关工会报送《江苏省省直机关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审核予以确认。
第三条 帮扶范围内的会员在工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会的单位之间调动,继续享受帮扶待遇。省直机关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新调(进)入的职工,在该单位工会发展其加入工会组织并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后即可享受帮扶待遇。各单位工会应及时为以上人员办理进入帮扶范围的申报确认手续。帮扶范围内的会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当年,仍可享受帮扶待遇至年底。

帮扶经费及帮扶标准

第四条 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帮扶经费由省直机关工会承担;经省总工会核准享受政府慰问金待遇的省部级以上退(离)休劳模帮扶经费在上级工会下拨的劳模特困帮扶专项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省直机关工会承担。
第五条 重大疾病帮扶标准。帮扶范围内的会员经公费医疗(职工医保)定点医院确诊患本《办法》附则所列三十一类重大疾病中的其中一类以上(含一类)重大疾病,符合附则规定的具体定义,并经定点医院连续住院治疗7天(含7天)以上的,为重大疾病帮扶对象,帮扶标准为5000元。
帮扶对象因患本《办法》附则所列疾病身故,其病情虽不符合附则规定的具体定义的,按重大疾病帮扶标准对其家属给予慰问。
第六条 重大疾病再次帮扶标准。已享受过重大疾病帮扶的帮扶对象,经公费医疗(职工医保)定点医院再度首次确诊患本《办法》附则所列三十一类重大疾病中的其他类重大疾病,符合附则规定的具体定义,并经定点医院连续住院治疗7天(含7天)以上的可享受重大疾病再次帮扶,帮扶标准为3000元。
已享受过重大疾病帮扶的帮扶对象因患再度首次确诊的本《办法》附则所列疾病中的其他类重大疾病身故,其病情虽不符合附则规定的具体定义的,按再次帮扶标准对其家属给予慰问。

除外情况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帮扶范围:
1、在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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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责任编辑:刘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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