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首页    机关快讯    工委工作    学习型党组织 纪检    宣传    统战    体协    机关青年    工会之家
公  告  栏网上学堂信息报送投稿
专题    党建要闻    厅局党建    机关党建论坛 组织    研究    培训    普法    妇女之窗    图片视频
下载中心文体活动联系我们搜索
 
首页 >> 文件资料 >> 部门 >> 组织部 >> 正文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0-04-08   作者:   点击: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2008年5月8日苏委工通〔2008〕5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机关党委(总支):
  3月24日,省委省级机关工委转发了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近期,省委组织部又转发了中组部组织局在《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第52期刊登的《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同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传达贯彻工作的通知》(苏组通〔2008〕29号)。为认真贯彻执行好《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现将《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第52期和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传达贯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党费收缴管理规定》收缴、使用和管理
  党费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从2008年4月1日起,省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按照新的标准收缴党费。
  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向省委省级机关工委上缴党费比例,由过去按照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70%调整为60%;省委省级机关工委按照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10%上缴省委组织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比例留成,仍按照中组发〔2006〕12号文件执行。
  省级机关党费由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代工委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大方巷支行,账号4301011109001150948。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党费要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存入指定银行;上缴党费时,必须在缴款单上写明缴款单位名称及经办人姓名。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或由财务机构代办,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二、实行党费公开、定期通报制度
  省级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党组织要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并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省委省级机关工委每年3月底前向省委组织部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在此基础上,省委省级机关工委每年6月份向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通报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每年不定期对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新的党费文件
  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新的党费文件,将《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转发到每个党支部,传达到每一名党员。要及时了解在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好答疑解惑工作。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第1页 共1页

来源:       责任编辑:钱峰         

文件资料下载中心 学习链接
干部在线学习中心 省委党校
 
工委简介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机关作风投诉 | 网站投稿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E-mail:gw@jsdj.gov.cn
2007年元月改版后访问{FS_统计_站点统计}
苏ICP备10031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