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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时间:2010-04-08 作者: 点击: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6月9日苏委工〔2006〕13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机关党委(总支):
为进一步做好党费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苏组明字〔2006〕31号)精神,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组电明字〔2006〕2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按照有关规定,党费存款一直是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的。实践证明,这对于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一些地方和单位反映,有的地方以“按照集中支付原则”为由,要求一个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账户,不再保留原有单独设立的党费账户。为加强对党费存款的管理,经中央组织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商定,现就党费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银行时,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同其它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它款项存入银行。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党委,×××党委组织部,中共×××委员会,中共×××委员会组织部),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
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党费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费,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要严格党费使用审批手续,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可转发至所属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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