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文件资料 >> 部门 >> 组织部 >> 正文 |
江苏省省级机关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0-04-08 作者: 点击: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21日苏委工通〔2007〕11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机关党委(总支):
现将《江苏省省级机关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级机关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省级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省级机关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到机关党委(总支)备案并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机关党委(总支)和流动党员所在党支部要进行外出前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三条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原则上应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第四条流动党员每年至少向机关党委(总支)和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工作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外出返回后,要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所在党支部和机关党委(总支)查验,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五条机关党委(总支)要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加强与流动党员所去党组织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定期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外出后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定期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六条机关党委(总支)对外来流动党员,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部门、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支部,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流动党员活动证》由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统一到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领取,机关党委(总支)盖章并登记发放,每年审核一次。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的,机关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以及外出期间违纪的,机关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省级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及时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对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及时输入信息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九条机关党委(总支)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结合每年党内年报统计,逐级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为了做好流动党员咨询服务工作,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专门设立流动党员咨询服务专用电话,号码为025—83393035。省级机关流动党员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流入党员情况 人数 流出党员情况 人数外省流入 流出本省本省流入 本省流动其他 其他合计 合计注:请各单位汇总后,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本表报送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