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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实施办法(暂行)
时间:2010-04-08   作者:   点击: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006年4月30日苏委工通〔2006〕1号)
  
省委各部委、省委各委办厅局机关党委(总支):
  现将《江苏省省级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级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机关党组织的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8〕5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意见》(苏发〔2005〕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是指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等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党组(党委)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机关党委(总支)要及时将党员领导干部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督促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四条党支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要定期召开。一般情况下,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和党小组在召开组织生活会之前,要提前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会。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时,要及时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会后由党支部或党小组把组织生活会情况及时向其通报。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平等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学习讨论,交流自己的学习和思想情况,虚心听取其他党员的意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分配的工作任务,按时交纳党费。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组(党委)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按照《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办发〔2005〕22号)执行。
  第九条党支部和党小组要认真做好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记录。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情况要作为本人述职和上级党组织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机关党委(总支)每年年底要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专题向省委省级机关工委报告。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定期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适时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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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责任编辑: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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