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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级机关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4-08 作者: 点击:
关于加强省级机关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2年10月24日苏委工通〔2002〕10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机关党委(总支):
切实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是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的社会影响力的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江苏省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暂行规定》(苏组发〔2002〕30号)要求,省级机关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当前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加大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经研究决定,凡属于省级机关各单位的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的其他社会团体或其他邻近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上级党组织可向社会团体选派、输送、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为社会团体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或指派党的建设工作联络员,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及党组织的建立工作。
省级机关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党的工作的领导。要把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积极探索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新路子。
省级机关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要将贯彻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及本通知的情况,尤其是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省级机关所属社会团体基本情况表,于11月30日前报工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将对省级机关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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