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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0-04-08 作者: 点击:
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各级部门领导班子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八章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逐个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形成整改方案,并报上级纪检、组织部门。
第二十四条实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加强落实整改措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第九章 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接受群众监督。通报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参会人员、主题、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十章 材料处置
第二十七条民主生活会后,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处置工作,及时归卷存档。
第二十八条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应将民主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原始记录、梳理后的群众意见及整改方案报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还要报省委省级机关工委。
第二十九条归卷存档的材料主要有:会议方案、会议通知、梳理后的群众意见、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上次民主生活会主要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及上报材料等。
第十一章 组织领导及管理指导
第三十条党组(党委)书记、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召集人。
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
(二)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班子成员交心通气,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领导班子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三)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带头认真学习,带头交心谈心,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正确引导,当好表率。
(四)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
(五)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六)主持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从自己做起,认真整改,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起好表率作用。
第三十一条民主生活会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具体承办,纪检机关、党委办公室(厅)和机关党组织参与配合。
第三十二条省委常委会班子成员、省政府党员副省长,每年要按分工范围和联系单位参加市委常委会班子或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各级纪委和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三条民主生活会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县(市、区)委常委会和市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市委组织部为主进行管理;市委常委会和省级机关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省委组织部为主进行管理。人大、政府、政协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
第三十四条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重点单位参加会议进行指导。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班子,可派人提前介入,指导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会中要加强指导,会后要及时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责令重开。
第三十五条市委常委会班子和省级机关部门党组 (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束后,省委组织部要将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可参照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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