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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10-04-08 作者: 点击:
层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确定工作任务、重点和措施。各级地方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届期内至少召开一次全委会,部门党组 (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组会(党委会),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作为一个议题进行研究部署。
(二)深入调查研究。市县两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2个月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把基层党建工作作为调查研究的重要内容,针对基层党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成果。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三)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各自分工,每人建立1至2个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特别要注意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开展党的工作比较困难的地方和单位建立联系点,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每人每年到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帮助解决问题不少于2次,到联系点参加1次组织生活,给基层党员干部上党课、作形势报告不少于1次。
(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以“强基工程”为总抓手,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广泛开展创建班子好、队伍好、机制好、业绩好、形象好“五个好”基层党组织活动。培育和选树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中的先进典型,通过定期评比、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适时召开基层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激发基层党组织争先进、创一流的内在动力。大力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创优,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创新成果进行评比和奖励,针对基层党建不同领域的特点,及时发现、培育一批基层党建工作先进典型,建立示范基地,总结推广党建工作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五)落实保障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各级地方党委建立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资金,连同党员教育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加大对基层党组织活动阵地、设施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投入,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必要的津贴补助制度,落实好他们的政治、工作和生活待遇,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六)选优配强基层党务工作者。注意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选拔到党务工作岗位,加强教育、培养和交流,把党务工作者培养成复合型干部。实行党务工作者上岗培训、定期轮训制度,每3年安排基层党务工作者轮训一遍。
(七)搞好舆论宣传。把宣传党的先进性及先进性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展板、简报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的优良传统和新形势下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推广、介绍基层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
第四章 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地方党委每年向全委会和上级党委书面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部门党组(党委)每年向上级党委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并同时报送同级机关工委。上述报告应包括责任落实情况、措施执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领导班子成员要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各级地方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对基层党建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地方党委要有届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上一级党委每年要采取督查、巡回检查、随机抽查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注重检查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农村、社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党建工作情况。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细则,上一级党委对下一级党委、各级地方党委对其所属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考核一次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重点考核评价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对考核结果每年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基层党建工作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基层党建工作问题较多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级纪检机关、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参照本办法,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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