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成就,用模范遵守民族政策的事例,用少数民族对祖国作出的贡献,宣传民族政策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多种方式使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走进基层、走进群众,走进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使中华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转化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自觉行动和强大动力。
三、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民族的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更为紧密,共同性、一致性增多;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民族关系发展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所凸显。这些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当,极易被境内外“三股势力”所利用,演化为损害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政治事件。处理这类问题必须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迅速果断地采取措施,把危害、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避免把民事纠纷演化为民族纷争。
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认真分析引发矛盾和问题的主要因素,准确定性。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治安案件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是什么人的问题就解决什么人的问题,是什么地方的问题就在什么地方解决,不能夸大事态,也不能误判矛盾的性质。要依法行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在实事求是、准确定性的前提下,既要充分考虑民族的特点和差异,又不能片面夸大民族的特殊性,损害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凡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管是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都必须依法处理,坚持同样的标准和尺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坚持以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广大群众,引导他们不信谣、不传谣、不受挑拨煽动、不上当受骗,自觉配合党委、政府做好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工作。要制订和完善涉及民族因素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机制,切实加强信息工作,了解有关动向,及时排查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隐患,努力把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严厉打击“三股势力”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维护国家统一
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社会动荡,人民遭殃。维护祖国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也是各族人民的神圣义务和责任。在新形势下,维护祖国统一的任务更加艰巨。西方敌对势力企图利用民族、宗教和人权问题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没有改变;境内外分裂势力勾连呼应,煽动和制造分裂活动不会停止。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全国各族人民正团结一心,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良好态势,这是境内外敌对势力不愿意看到的。他们千方百计地对我国进行干扰破坏活动,手段更加多样,气焰更加嚣张,进攻性更强,危害性更大。这次“7·5”事件就是一个例证。必须明确,“三股势力”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他们制造的暴力犯罪活动不论发生在哪里,都是我国稳定和发展的严重祸害。这场分裂与反分裂斗争的实质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关系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敌对势力往往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煽动暴力犯罪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我们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筑牢思想防线,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分裂破坏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每一个民族成员都有热爱本民族、崇尚本民族文化、关心本民族前途命运的民族意识,这是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反映。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民族意识必然与热爱中华民族、热爱国家联系在一起,以不损害其他民族的生存、发展权利和国家根本利益为前提。我们要对民族意识加以正确的引导,使之成为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推动力。要坚决防止“三股势力”利用民族意识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视和对立,破坏我国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
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打击“三股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牢牢掌握与“三股势力”斗争的主动权,把他们的分裂破坏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把受欺骗和胁迫的群众与“三股势力”的敌对分子严格区分开来,团结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不断巩固反分裂斗争的群众基础。要加大反对分裂的宣传力度,对境外敌对势力和“三股势力”在民族、宗教、人权等方面的种种谬论和谎言,进行有力的批驳和揭露,为我们打击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