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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什么?
时间:2009-08-11   作者:   点击: 
 

戴桂洪

法治是法律发展历史上一个激动人心的概念,也是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理想图景。法治蕴含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承载着千百年来人们对良好生活的期盼;法治为一个国家的制度注入了优秀的品质,并为国家的治理提供了合法性根基。

一、法治的内涵

古希腊时代,关于法律作为一种治国方法,很早就被提了出来。哲学家柏拉图是主张哲学王当政的,主张贤人政治,可是到了后来,不得不认为法律和秩序是第二种最佳的选择。柏拉图认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来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出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在西方,第一个主张法治的人,是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写道:“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他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恰正是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是谁都难免有感情。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从逻辑上勾画了法治的形式要件,但是,亚里士多德并没有说明什么是“普遍的服从”、什么是“制定得良好”。因此,法治内涵的形成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十九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作为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法治的内涵,他认为:“法治”有三层涵义,或者说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看。第一,法律具有至尊性,反对专制与特权,否定政府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相同邮差一样要严格遵守法律;第三,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

《牛津法律大辞典》在解释“法治”内涵时提出:“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德国著名的《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第15卷)认为:“法治国的要素被认定为:公布一部法律,特别是通过三权分立制度来明文限制国家权力的成文宪法;通过基本权利来保证个人的不受侵犯的、不受国家干预的活动范围;法院为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公权和私权而提供法律保护;在因征用、为公献身和滥用职权而造成损失的国家赔偿义务;保证法定审判官制和禁止刑法的追溯力;最后是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原则。”

1959年在印度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律家会议通过了《德里宣言》,确认的法治原则是:(1)根据法治精神,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个人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且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条件。(3)法治要求正当的刑事程序。(4)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一书里把法律之德区分为内在之德和外在之德,认为法治是法律内在之德的一部分。在他看来,具备法治品德的法律制度由八个要素构成:一般性、公布或公开、可预期、明确、无内在矛盾、可循性、稳定性、同一性。富勒的八项要求表述了法治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必须要有规则”,二是“规则必须能够被遵循”。而规则为了能够被遵循,必须具有两个特征:“可知性”和“可用性”。富勒认为,法治原则是法律存在的必备要素,这些要素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建起了一种本质的联系。

莱兹在《法律的权威》一书中也把法治看作法律制度的一种重要品德。法治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人们应该受法律的统治并服从法律;二是法律应该让人们能够受其引导。他认为,法律要被人们服从,就必须要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为此,他提出了法治的八条原则:第一,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公开的和明确的。这是一条最根本的原则。第二,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第三,必须在公开、稳定、明确而又一般的规则的指导下制定特定的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第四,必须保障司法独立。第五,必须遵守象公平审判、不偏不倚那样的自然正义原则。第六,法院应该有权审查政府其他部门的行为以判定其是否合乎法律。第七,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第八,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

从上述不同历史时期的一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法治这一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解释。不过,有一点却在不同程度上是一致的,即法治和专制相对立、法治与民主相联系。择其要义,法治具有以下内涵:一是法治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二是法治推崇宪法法律至上,权力来源于法律并且受法律的有效制约;三是法治意义上的法律是完备统一的整体,是公开、明确、可预期的,没有内在矛盾;四是司法应当公正独立,强调独立的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终防线;五是要使法律为人们接受并遵守,国家应当方便快捷地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每个公民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二、法治在当代中国的确立及其意义

法治在当代中国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苏联强制集体化和血腥的“肃反”运动之后,斯大林式的个人独裁统治成为苏式社会主义的样板。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法制建设和法制观念方面一度全盘苏化,苏联人治思想与中国千年人治传统相结合,伴随着阶级斗争和不断的政治运动,宪法和法律遭到全面破坏,“公、检、法”被取消,“人治”被奉为正统,法治则被视为资产阶级思想受到抵制与排斥,主张法治的人大多被打成右派。1978年的思想解放运动开启了法治建设的大门,邓小平等老干部开始提倡制定法律,主张“还是法治靠得住”。1996年春天,江泽民同志在听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讲座后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15次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3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至此,法治在当代中国取得了宪法规范的效力,最终站稳了脚跟。

法治在当代中国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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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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