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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进一步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9-06-11   作者:   点击: 
 


苏工女[2009]7号

关于学习贯彻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进一步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
    现将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09]16号《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总女职工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修改通过)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充分发挥其作用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一、进一步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夯实女职工工作基础。本省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申有女会员 10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坚持同步组建的原则,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步筹备、同步报批、同步建立。当前,要重点推进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世界500强在苏投资企业、县以下行业以及新社会组织等女职工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两个 "小三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网络,全面实现女职工组织在已建工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全覆盖。
    二、进一步突出女职工权益维护,强化协商机制建设。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基本职责,以参与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为重点,进一步扩大专项集体合同覆盖面,努力实现女职工25人以上的企业协商签订率达90以上的目标;同时着力提升专项集体合同的质量,全面推进专项集体合同程序规范性和内容针对性,强化履约监督,有效发挥专项集体合同的作用;要扎实开展女职工集申的行业和小企业集申的区域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使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深化。
    三、进一步创新工作载体,扩大工会女职工组织影响力。继续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活动,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提升表彰层次,大力选树和宣传女职工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积极开展女职工素质教育活动,以女职工素质达标、女职工周末学校、女职工流动课堂、女职工素质教育基地等为载体,切实帮助女职工提高素质;广泛开展 it女职工健康行》系列活动,以普及女职工保健知识、开展女职工健康援助为主要内容,为女职工尤其是特困女职工和女农民工送健康、送关爱。当前,重点推进女职工健康互助保障活动,形成关爱一人,温暖一家,影响一片的社会效应,进一步扩大女职工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四、进一步发挥妇联团体会员作用,协调做好工会女职工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工会领导下的女职工组织,也是妇联的团体会员,根据《申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规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因此,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妇联团体会员作用,整合资源、协调各方,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要借助妇女发展规划实施这一重要工作平台,将维护女职工权益的重要工作目标纳入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决策之申,积极参与妇女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推动相关指标的落实;积极探索工会与妇联联合推优荐才工作,共同将女职工和女职工干部申的优秀人才向党委组织部门推荐,为优秀女职工和女职工干部脱颖而出疏通渠道;主动联合妇联开展主题鲜明,影响力大的活动,为解决女职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创造条件,为女职工展示风采搭建舞台。
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9年2月25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申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木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申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鼓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蛙吝、"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纽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女职工送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申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申、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于人组成。
第十五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申,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捏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八条 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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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责任编辑:刘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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