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省级机关2005—2006年度
江苏省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机关党委(总支):
根据省文明办《关于组织开展2005—2006年度全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工作的通知》(苏文明办[2007]6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的具体情况,现将2005—2006年度江苏省文明单位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1.依照省文明委有关规定,省级机关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主要是:各部委办厅局在宁的下属企事业单位和党组织关系由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管理的各科研院所。各部委办厅局机关及内设处室和部门原则上不参加申报评选。
2.为鼓励和推动“窗口”行业、部门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省文明办同意,部分经济工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内设单位(部门),符合有健全的组织建制,独立的党团组织或工会组织,相对独立的经济责任,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有特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有专用的服务或接待场所等条件的,可以申报参评。
3.党的关系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的中央和省属事业单位。
二、评选条件
根据省文明办[2007]6号文的有关规定,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评选分为“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三个层次,其中分配给省级机关的名额分别是标兵单位2个,文明单位19个,先进单位50个。
1.“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的排头兵。根据省文明委确定的标准和省文明办分配的名额,标兵单位将在省级机关评选的江苏省文明单位中择优遴选。
2.“江苏省文明单位”评选工作严格按《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苏文明委[2007]2号)确定的标准和条件推选,本年度创建成绩十分突出,并连续多届获江苏省文明单位称号、或获得上届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及全国性创建工作先进表彰的单位,优先推荐。
3.“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在本年度创建工作突出、符合评选标准的往届文明单位和新申报的创建单位中推选,初次申报的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开展创建活动有较长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四年以上);机构改革或改制重组的单位,创建工作时间可溯及以往。
(2)文明创建工作基础扎实,成果明显,达到“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标准,并连续两年以上(含2005——2006年)获厅局及厅局以上综合性表彰。
三、评选程序
1.自查申报。申报单位对照《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和申报,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