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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时间:2007-06-13   作者:   点击: 
 

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能发挥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弘扬三创精神、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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