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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时间:2006-07-06   作者:   点击: 
 

第十四条 全省县团级(不含县团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江苏部队,均可申报参评。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在“三创一建”中被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命名的省级各类示范单位,自动获得江苏省文明单位送审资格。

第十五条 申报评选江苏省文明单位除符合第二章第六条所列标准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两年获得省辖市文明单位称号;

2、按规定制定并上报创建规划;

3、自愿申报并经所在省辖市文明委或其省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对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的单位或团体,经省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范围和条件限制。

第十六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当年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2、经济严重亏损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性质严重或在当地影响较大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5、出现与省级文明单位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省文明委作出否决的。

第十七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申报单位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提交书面申请。

2、申报单位自递交书面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按照文明单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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