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01——2002年度
江苏省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苏委工[2003]16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机关党委(总支),各有关科研院所:
根据省文明办苏文明(2003)4号文件关于评选2001——2002年度江苏省文明单位工作部署的要求,现结合省级机关的具体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资格
1、依照省文明委的有关规定,省级机关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主要是各部委办厅局在宁的下属企事业单位,各科研院所,各委办厅局机关及内设处室和部门原则上不参加申报评选。
2、为加强和推动“窗口”行业、部门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经请示省文明办同意,部分经济工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内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评。(1)省文明委等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开展创文明行业部门的下属单位;(2)该单位应是直接面向社会和基层群众的“窗口单位”或服务性单位,有专用的工作场所和具体的服务内容;(3)有健全的组织建制,独立建立党团或工会组织且无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
3、党的关系在省级机关工委的省属或中央部属企事业单位。
二、对初次参评单位的规定
1、单位组建和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机构改革或改制、重组后的新单位,创建工作时间可溯及以前。
2、两个文明建设基础扎实,成果显著,达到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准,在2001——2002年度受到厅局级以上部门授予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等综合性表彰或奖励的单位。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1、自查申报。凡具备资格并进行自我测评,认为基本且符合省级文明单位标准、条件的单位须于5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