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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出台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
2011-06-01 09:13:19  
        辽宁省朝阳市出台暂行规定,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一是严格按标准配备。继续实行购买公车联审联批制度,从严控制购买越野车、商务车、超标车,因工作需要的,要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实行购买车辆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规避审批购买车辆,不准机关事业单位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购买车辆,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借用、换用企业和个人的车辆。二是严禁公车私用。各级领导干部除公安、法院等特殊行业外,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严禁领导干部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或交亲属及其他非公务人员驾驶。严禁领导干部调离原单位后,仍占有原单位车辆或据为己有。三是加强公车管理。节日期间,对公车一律进行封存车辆由单位统一管理。公务活动时间以外,必须将公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各单位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支出,每年年底要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一次车辆支出情况。四是对公车加强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小汽车购买配备“双控”标准,加强车辆编制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购买配备使用超标小汽车、规避审批购买小汽车等违纪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顶风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来源:监察部网站   作者:辽宁省纪委监察厅   编辑:陈培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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